法律分析:仲裁机关可以对申请劳动仲裁的交通费、误工费作出裁决。截至2018年,上海市共有劳动仲裁机构17家,具体如下: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西乡路188号电话: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威宁路410号三楼。
上海的仲裁机构有几个?分别是?到2018年,上海共有17家劳动仲裁机构。具体如下:1 .上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上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地址:西乡路2号188号。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地址:威宁路410号3楼。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地址: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车站支路4号(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祥德路468号5 .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交通六路2315号。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长阳路2467号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友谊支路79号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中春路9号7001号明谷科技园A栋815室。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电话:地址:崇明东门路178号2楼10楼。
申请劳动仲裁可以申请误工费吗(申请劳动仲裁交通费和误工费怎么办法律问题分析:申请劳动仲裁一般不能要求误工费。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争议的范围包括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而产生的争议,但因误工费而产生的争议在此范围内没有明确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从陕西南路到上海浦电路劳动仲裁委员会1619号怎么走公交路线:地铁12号线→地铁7号线,全程约15.7公里。1.从陕西南路乘坐地铁12号线,三站后到达龙华中路站。2.步行约200米,然后换乘地铁7号线。3.乘坐地铁7号线,经过8站,到达芳华路站。4.步行约920米,到达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中心...陕西南路站,乘坐地铁12号线(齐心路方向),停在大木桥路站下地铁4号线(宜山路方向),停在塘桥站(2号出口)下929路,停在浦建路杜鹃路站下,步行310米到上海浦东环路劳动仲裁委1619号。
劳动仲裁可以要求对方赔耽工费和交通费?法律的主观性:劳动仲裁不收费。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有关部门进行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仲裁时效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南汇区劳动仲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及电话:2013年6月迁至以下新址:浦建路(龙阳路)1619号1号楼电话:021转1151或6102交通路线:地铁7号线芳华路站,立案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其他时候,不接受备案。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还负责管辖本市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或等值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争议案件。
申请劳动仲裁交通费和误工费怎么办法律解析:仲裁机关可以对申请劳动仲裁的交通费、误工费作出裁决。根据实际情况,由于误工费不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不提出误工费的请求。申请劳动仲裁期间的误工费是否支持误工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索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索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南汇区劳动仲裁我于2010年6月加入公司,历任设备技术员。施工设备投入运行后,我第一次值夜班巡逻,进行维修工作。但是因为压缩单位的工作人员成了责任人,我没有高压操作证。而高压配电设备的巡检和抄表都是在高压电源跳闸的情况下安排在晚上,而我也是一个人在做馈电操作。
浦东劳动仲裁受理时间法律主体性:浦东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哪里?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地址最新地址:浦建路1619号(近龙阳路)跃进路14号电话:12333律师电话:法律客观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符合仲裁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劳动仲裁交通费误工费劳动争议中的误工费和交通费你支持吗?1.申请劳动仲裁时,可以主张误工费和交通费。仲裁委员会将根据当时的情况决定是否支持这一诉讼请求,还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据来主张误工费和交通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辞职、辞职产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